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鼎民初字第1047号
金明众、林业钟: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莉诉被告金明众、林业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