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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对开庭迟到当事人进行当庭训诫
  发布时间:2020-09-28 08:5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鼎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林某因无事前请假、未按时到达庭审现场受到当庭训诫。

庭审当日,原告林某在未向法庭申请情况下未能按时到达庭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主审法官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该案按原告林某撤诉处理。原告林某到庭后,表示其系因开庭前一日在福清发生交通事故(未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文书)导致无法准时到庭,并就未能提前向法庭告知并请假进行道歉。主审法官在征得被告杨某同意继续审理本案的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原告林某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庭审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原告林某自愿接受法庭训诫,表示将以此为戒。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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