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福鼎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与被告陈某、林某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合议庭发现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五原告签名存在笔迹相同的情况。面对法庭询问,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表示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均系五原告亲笔签名、捺印。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休庭依职权对诉讼主体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