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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运海砂八千余吨,船长及水手获刑
  发布时间:2023-04-17 16:22:26 打印 字号: | |

盗采海砂成本低利润高,“吸引”不少船员铤而走险。近日,福鼎法院审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胡某民向某航运公司租赁内河运输散货船,并雇佣被告人苏某及钟某某为水手。202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民他人联系承运非法来源的海砂,约定运费每吨16.5元。隔日,被告人胡某民驾驶租赁的船舶带领被告人苏某等人从福鼎出发前往某海域按事先约定的频道通过船上高频通讯设备单向联系在该海域的运砂船,接驳非法开采海砂8417.88吨,价值29639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民为牟取非法运费,从他人运砂船接驳承运明知系非法开采的海砂,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苏某因其他非法收购海砂行为被其他侦查机关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受被告人胡某民雇佣参与实施本案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亦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民、苏某接驳非法开采海砂8417.88吨,价值296393.6元,情节严重,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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