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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提供银行卡转账服务,同样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3-05-24 16:53:29 打印 字号: | |

为诈骗提供银行卡“漂白”非法资金,该当何罪?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2年8月12日,被告人蒋某高明知他人转账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将手机、银行卡交予他人进行操作转账,并为配合转账而提供人脸识别等验证服务。当日,被告人蒋某高提供其本人的银行卡累计转移资金580480元,其中565480元经查证属实为电信诈骗资金。被告人蒋某高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蒋某高的犯罪地位、作用等事实,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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