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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走私车非法“引路” 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3-09-11 08:58:43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受雇为拉运走私冻品的货车当“引路人”,最终被以走私共犯论处并获刑。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察陈某宁等人受他人雇佣,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驾车至福建省福鼎市硖门畲族乡为运输走私冻品的货车带路。期间,被告人王某察先驾车带领被告人陈某宁等人熟悉硖门乡至码头的路线,后分别为货车带路。其中,被告人王某察一辆货车带路,被告人陈某宁两辆货车带路,事后人分别获得500元报酬。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硖门畲族乡查获尚未驶入高速公路的其中两辆货车,并从车上查获冻牛肚、冻牛百叶、冻牛心管等肉类冻品。经鉴定,查获的冻品净重共计24987.14吨,且均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的产品,价值共计4496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察陈某宁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结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累犯、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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