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撞伤他人,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159723元,苏某所在平台赔偿54553元。
苏某受聘于某平台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平台为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年9月,苏某在送餐结束回程途中,与林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林某诉至福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苏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89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确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苏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过错侵害原告的身体,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应承当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苏某系外卖平台聘请的员工,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该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因该平台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林某的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替代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平台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