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协助他人运输走私冻品,提供接送接待、望风巡逻等帮助获刑罚。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判处被告人潘某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潘某明明知他人从事走私冻品活动,仍受雇佣,为走私冻品提供安排地点、接送接待等帮助。走私冻品船舶上岸转运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明协助查看码头、驾车望风巡逻。经鉴定,冻品价值448939.74元,查获的两艘涉案船舶上的冻品共净重14551.005kg,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共净重14233.375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明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