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000元,切实做到“气消事了案结人和”。
2024年4月,施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穿过人行横道时与相向而行的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管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施某负责全责,陈某向施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费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15598元未果,遂诉至福鼎法院。
福鼎法院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派驻交警大队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医疗费收据等证据,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主要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遂组织陈某、施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通过释法说理,施某表示如果赔付金额适当调整,其愿意一次性赔付,陈某亦表示同意让步,保险公司也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