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气”上头动手伤人,判刑坐牢又赔钱。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8月,被告人李某文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双方互相推搡。其间,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李某文上前对被害人的手臂、胸口、背部等部位进行踢踩,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多处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文通过家属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388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