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形成的“债权债务”法院是否支持?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黄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王某向黄某借款1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于2024年8月还款。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未还款,黄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福鼎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标会会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民间标会的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该案中,黄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黄某与王某提供的证据,均可证实黄某与王某间的案涉债权债务系因民间标会活动而产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应不予受理,故最终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标会系一种民间集资方式,一群人通过会头的召集,定期出资,形成资金池,供急需资金的成员使用,而使用者需支付一定的利息。民间标会行为本意是为了成员互帮互助而设立,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标会逐渐演变为赚取利差甚至进行诈骗、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即便双方存在经结算订立了借款合同、借条的表象,但这仍改变不了民间标会的实质情况。因此,为保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民众不应当参与民间标会等违法活动。